(2017)川17行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万业与大竹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其他行政管理给付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万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7行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万业。委托代理人王世山,大竹县乌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竹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张俊杰,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杨合国,大竹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贞跃,大竹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干部。上诉人黄万业因诉大竹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其他行政管理给付纠纷一案,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川1702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万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万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属于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万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万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浩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刘翠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授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