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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景国、王爱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景国,王爱群,刘成栋,张峰,刘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221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许景国,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爱群,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成栋,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张峰,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强,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景国、王爱群、刘成栋、张峰、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3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边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