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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永科与杨海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科,杨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科,男,出生于1971年3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杨海龙,男,出生于1981年5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王永科与杨海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杨海龙没有自觉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永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