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5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董凤涛、王赋盗窃罪、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凤涛,王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163号移动部门: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董凤涛,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王赋,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2015)彭刑初第2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董凤涛、王赋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赋已履行其义务600元,被执行人董凤涛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刑初第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