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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由春波与哈尔滨友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春波,哈尔滨友邦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367号申请执行人由春波,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友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王春祥。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367号由春波与哈尔滨友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64060元。执行中,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