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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玉成、孙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玉成,孙玉莲,孙玉红,杜瑞华,郭玉梅,史万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907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华、鲍志强,系该联社职员。被告:史玉成,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孙玉莲(系史玉成之妻),1957年4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孙玉红,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住隆化县。被告:杜瑞华,女,1959年9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住隆化县。被告:郭玉梅,女,1946年9月10日出生,满族,教师,现住住隆化县。被告:史万国,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住隆化县。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史玉成、孙玉莲、杜瑞华、郭玉梅、孙玉红、史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