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敦化市恒安物业公司与李宝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李宝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16号原告: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景胜,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君,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宝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若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