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朝民初字第28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田秀珍与陈泉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珍,陈泉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朝民初字第28467号原告:田秀珍,女,1936年9月27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东会村***号。被告:陈泉生,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北京市双桥燕京中药饮片厂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田秀珍与被告陈泉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田秀珍于2015年7月29日去世。经本院征询其法定继承人的意见,三人均未表示要求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田秀珍在诉讼中去世,其继承人未表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应当依法终结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田秀珍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李 刚人民陪审员 杜月霞人民陪审员 张培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君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