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锋与肇庆市新辉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肇庆市新辉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048号原告:张锋,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永城市,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土名)村前门口塘铺位第15卡。被告:肇庆市新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明珠路新区第六幢(2#)3号车库。法定代表人:陈达声。原告张锋诉被告肇庆市新辉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锋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张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0元(原告张锋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