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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辖终890-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新百乐城旅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新百乐城旅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邓国良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890-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新百乐城旅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营者:邓国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勋,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邓国良,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勋,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增城新百乐城旅店(以下简称新百乐城旅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及原审被告邓国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四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842-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民事案件的批复》第一条,指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其次,原广州市萝岗区和广州市黄埔区均已撤销,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和原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合并成立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因此,一审法院享有对广州市增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四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新百乐城旅店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属于一审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一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新百乐城旅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新百乐城旅店对本四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新百乐城旅店不服一审裁定,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包括广州市萝岗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各自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但自2014年国务院同意撤销广州市萝岗区、黄埔区并设立新的广州市黄埔区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明确指定广州市增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直接归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实施管理。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的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四案的侵权行为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黄埔区,故一审法院不享有本四案的管辖权。综上,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二、将本四案移送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音像协会、邓国良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四案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第一条“指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内并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二条“同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前款所述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和原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合并成立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新百乐城旅店、邓国良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四案有管辖权。新百乐城旅店上诉认为其址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请求本四案移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新百乐城旅店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音像协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新百乐城旅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新百乐城旅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谭卫东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陈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