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某1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6881号原告:马某1,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徐龙刚,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汉族,1980年7月13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父亲。原告马某1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及委托代理人徐龙刚,被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女马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0月通过网络认识,2011年10月26日在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27日生育一女孩马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一直争吵不断,当时考虑双方时间接触比较短,相处过日子一段时间就好了,但是这些年的生活相处,双方之间的隔阂也愈演愈烈。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诉请。被告赵某辩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之理由不属实,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离婚的要求。理由有:答辩人同被答辩人相识之后经过半年多的了解才订婚,一年后才结婚,双方是经过充分了解后才结婚的。结婚六年来,双方有过几次别扭,都是琐碎之事,是夫妻生活的正常现象。而且婆婆跟随照看小孩三年,也未发现两人有何大矛盾,至今仍跟随本人照顾小孩,关系密切。并且双方老人关系融洽,情同兄弟姐妹,共同看护孩子。答辩人存在的不足只是由于生完孩子后,精力都放到了孩子身上,对被答辩人关注相对少了。答辩人在生活中积极学习促进家庭关系知识,成长自己,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这已经得到公婆、被答辩人及其妹妹的肯定。答辩人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做出了很多努力,有不完善的地方还会继续改进。只是被答辩人对生活的设想过于理想化,才导致对生活的琐碎和平淡失望。答辩人恳请法院对其合法婚姻予以保护,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出发,对被答辩人的不当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10月通过网络认识,于2011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2月27日生育一女“马某2”。原告现以夫妻性格不合,性生活有障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立合法夫妻关系,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双方育有一女,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无根本利害冲突,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尊敬、相互容忍,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尚有改善的可能。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为了子女的身心××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马某1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