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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25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侯启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5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板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5633954-4。法定代表人:金录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组织机构代码15114170-8。法定代表人:童中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启六,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关于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侯启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相应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