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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齐玉兰、赵雪青与北京紫金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玉兰,北京紫金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雪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玉兰,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紫金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丹,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赵雪青,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上诉人齐玉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紫金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赵雪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玉兰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齐玉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玉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审 判 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