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文登区长会口宏泰新型建筑材料厂、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长会口宏泰新型建筑材料厂,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飞翔,经理。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长会口宏泰新型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姜茂义,代表人。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文松,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村民委员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97451.2元,并负担执行费13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文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毕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