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执行宋海英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宋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路。法定代表人:姚玉洪,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芮翠迎,该处收费二队助理。被执行人:宋海英,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系红旗公社大锅台业主,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宋海英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02执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