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赖某桃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桃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281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桃,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惠东县白某珠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村委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因涉嫌贪污罪,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同日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惠东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桃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6、7月份,被告人赖某桃明知自己及岳父赖某1已建有新房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申请条件,仍找到当时负责白某珠镇危房改造工作的惠东县白某珠镇人民政府某办公室副主任巫某(已判刑),让巫帮助其及赖某1各申请一个危房改造补助指标。巫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同意帮忙,但提出如申请成功要从每笔补助款中扣取1.5万元归自己,赖某桃表示同意。之后,赖某桃以其妻子赖某2及岳父赖某1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通过谎报危房改造申请材料的手段,在巫某的帮助下成功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50000元,后巫某分得其中30000元,赖某桃分得其中20000元。2017年2月23日,赖某桃经本院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同年3月8日,赖某桃向我院退出赃款20000元。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赖某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巫某勾结,利用巫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桃在侦查机关对其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1年6、7月份,被告人赖某桃明知自己及岳父赖某1已建有新房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申请条件,仍找到当时负责白某珠镇危房改造工作的惠东县白某珠镇人民政府某办公室副主任巫某(已判刑),让巫帮助其及赖某1各申请一个危房改造补助指标。巫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同意帮忙,但提出如申请成功要从每笔补助款中扣取1.5万元归自己,赖某桃表示同意。之后,赖某桃以其妻子赖某2及岳父赖某1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通过谎报危房改造申请材料的手段,在巫某的帮助下成功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5万元,后巫某分得其中3万元,赖某桃分得其中2万元。2017年2月23日,赖某桃经本院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同年3月8日,赖某桃退出赃款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补充立案决定书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23日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赖某桃补充立案,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并于同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3日,反渎局电话通知赖某桃到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期间,赖某桃如实坦白地交代了其和巫某共同商谋、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5万余的犯罪事实。3、证人赖某2(赖某桃妻子)的证言:我认识巫某,是白某珠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不认识张某庭,与巫某或者张某庭没有经济往来,我是农村妇女,连银行都没有去过。2011年我是有申请过农村危房改造补贴,但是具体申请的事情都是我老公赖某桃去经办,是他实际领取危房改造补贴,具体领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现在居住的房子(某某村委新红村5号),我不记得是什么时候建的,都是老公赖某桃负责的。我家没有在其他地方买有房子。4、证人赖某1的证言:我有申请过危房改造补贴。2011年5、6月份,我将我位于白某珠镇某某村委行光村小组的旧房拆除建新房,同年8月份我的新房子已经建好了一层半的主体结构,但未装修好。2011年9月份,我让我女婿赖某桃(某某村委委员)帮我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国家危房补助款有2.5万元,但我实际领危房改造补助款1万元,这1万元是我女婿赖某桃拿给他的。一直是我女婿赖某桃通知我该做什么,我就按他的要求做,除此外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向我核实情况验收房子。“改造后的房子”不是我家的新房,而是邻居赖某财的房子。5、同案犯巫某的供述:2011年至2013年间,我利用自己担任白某珠镇某办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为某某村(我是该村的驻村干部)村民赖某1��赖某2、赖某标、谢某娣及某村村民钟某新争取到危房改造指标,非法收受该五户村民好处费共计6.7万元。其中一部分钱存入了时任白某珠镇某办主任赖某达的农某社账户,剩余的钱被我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了。2011年上半年,时任某某村委副主任的赖某桃找到我要求我帮他老婆赖某2和岳父赖某1各申请一个指标,因当时我知道赖某2及赖某1都刚建好房子不久,他们想申请补助款用于装修房屋,所以我就是说向上级争取指标可以,但是成功后赖某2和赖某1都必须各自给我1.5万元好处费,赖某桃答应了。2011年至2012年期间,我利用自己保管五户存折(赖某桃和陈某已将赖某1、赖某2和谢某的存折密码告诉了我)的职务便利,直接通过转账的手段,分别从赖某1的存折转账1.5万元到我老婆张某庭的农某社账户(账号80×××60),从赖某2的存在转账1万元到我的农某社账户里(账号80×××44)、转账5000元到我老婆张某庭的上述账户里。6、被告人赖某桃(白某珠镇某某村村委副主任)的供述:我和巫某是朋友关系。我家有申请过危房改造补贴。2011年有一天,我跟巫某在村中散步的时候我提起我们家建好了新房子,但没有钱装修,巫听完之后跟我说有一项政策可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可以帮我搞点钱装修房子,说我可以以我老婆赖某2的名义去申请,他说每户补贴2.5万元,他可以帮我家申请到危房改造补助款,申请到危房改造补助款后,他给我们家1万元,剩余的1.5万元给他。我当时想我们家本来不符合申请条件,能够得到一笔钱装修房子就很开心,我当时就表示同意。后巫某说他会帮我搞定,承诺他会顺利帮我把危房改造补贴申请下来。后来打入我老婆农某社存折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共有2.5万元,我实际领到补助款��一笔1万元,时间大概是2011年(具体日期我不记得)下发的,剩下的两笔钱共1.5万元被巫某转走了,具体转到哪里我也不是很清楚。2011年,在我们家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几天后(具体几天不记得),巫某打电话跟我说他知道我岳父赖某1家里也已经建有新房,没有装修,也可以搞点钱给我岳父装修房子,同样按照我们家之前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标准,我岳父分得1万元,他分得1.5万元,当时我表示同意。后巫某跟我说剩下的事情他会帮我搞定,并且承诺他会顺利帮我把危房改造补贴申请下来。我岳父赖某1家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事情都是我经手的,所以我清楚我岳父跟我家一样也申请到2.5万元的危房改造补贴,但他也实际领取了第一笔1万元,剩余的两笔共1.5万元被巫某转走了,具体转到哪里去我不是很清楚。我跟我岳父的申请本来就不符合条件的,���件事本来就是巫某承诺会帮我们申请到补贴的,巫某在上面已经帮我们打好招呼,所以根本没人来检查、验收。7、银行转账记录,证实(1)赖某2的农某社账号80×××98分别于2011年10月26日、2012年1月19日、2012年9月6日收到危房改造款1万元、1万元、5千元。赖某2的农某社账号80×××98于2011年10月28日转账1万元到巫某农某社账号80×××44;于2012年9月12日,赖某2的农某社账号80×××98转账5千元到张某庭(巫某妻子)农商账号80×××60。(2)赖某1的农某社账号80×××31分别于2012年1月19日、2012年3月8日、2012年9月6日收到危房改造款1万元、1万元、5千元。2012年3月26日和2012年9月12日,赖某1的农某社账号80×××31分别转账1万元和5千元到张某庭(巫某妻子)农商账号80×××60。8、惠东县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档案,证实被告人赖某桃妻子赖某2、��某华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时提交的住房改造申请表、改造勘查表、身份户籍等相关资料。9、收款收据,证实赖某2三次补助危房改造资金2.5万元、赖某1三次补助危房改造资金2.5万元。10、危房改造文件材料,证实根据危房改造相关文件精神,赖某2、赖某1等人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贴。11、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赖某桃退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12、关于赖某桃涉嫌贪污一案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赖某桃经电话通知后到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询问,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如实交代其和巫某共同商谋,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5万元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13、(2016)粤1323刑初98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巫某判处刑罚的情况。14、被告人赖某桃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赖某桃��个人身份等情况,其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此外还有开庭笔录、审讯光盘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巫某勾结,利用巫某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数额超过3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桃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如实交代其和巫某共同商谋,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5万元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出了其分得的2万元贪污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彬雄审 判 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丽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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