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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妙娟与李爱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妙娟,李爱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900号原告:何妙娟,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被告:李爱琴,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奎屯市。原告何妙娟与被告李爱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何妙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妙娟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妙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妙娟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