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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玉光与被执行人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光,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闫玉光。被执行人王成。申请执行人闫玉光与被执行人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经查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执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8000.00元及利息,已受偿0元,剩余债权为280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不履行已经达成的还款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广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