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世银申请执行王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银,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银,男,生于1967年1月1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王江,男,生于1968年11月2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执行张世银申请执行王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职四查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股权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因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世银申请执行王江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继厚审判员 陈明远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