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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史朝文与被上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朝文,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朝文,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负责人:崔东臣,系公司经理。上诉人史朝文因与被上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朝文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朝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朝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上诉人史朝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