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发取申请执行黄勇、李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取,黄勇,李启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陈发取,男,195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本跃,贵州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815053。被执行人黄勇,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李启鹏,男,1957年6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陈发取申请执行黄勇、李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726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黄勇在2017年1月7日前偿还申请人陈发取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2014年3月7日至2016年5月8日期间的利息27500元,本息合计77500元,如黄勇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还应支付自2016年5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被执行人李启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881元,由被执行人黄勇、李启鹏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勇、李启鹏未自动履行义务,陈发取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1063元,上述合计79444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勇、李启鹏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黄勇已付执行款10000元,下余执行款定计划从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直到付清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726号民事调解书下余执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