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先荣、杨先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先荣,杨先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特47号申请人杨先荣,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杨先华,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武汉市江岸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先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先华死亡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杨先荣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先荣向本院提起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先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侯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