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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7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北京优思创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帅,北京优思创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456号申请人:程帅,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北京优思创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孙志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程帅与北京优思创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