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8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人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唐鼎实业有限公司、孙东明买卖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唐鼎实业有限公司,孙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8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勤路东段1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4999-7。法定代表人:刘天新。被执行人深圳市唐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打石岭工业区同厂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758604078。法定代表人:孙东明。被执行人孙东明,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唐鼎实业有限公司、孙东明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8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唐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665.76元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