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民终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童加林、施其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加林,施其路,施发牛,吴宣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8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加林,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启长,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其路,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龙,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敏,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施发牛,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审第三人:吴宣池,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童加林因与上诉人施其路、原审第三人施发牛、吴宣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童加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5元和上诉人施其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大庆审判员  殷 平审判员  崔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璜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