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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海建、范红梅、范子铭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范庄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建,范红梅,范子铭,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范庄西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987号申请执行人范海建,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范红梅,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范子铭,男,200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范庄西组。负责人范新五,系村民组组长。申请执行人范海建、范红梅、范子铭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范庄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范庄西组的资金存放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驻马店市驿城区乡财区管中心香山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范庄西组存放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驻马店市驿城区乡财区管中心香山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资金1881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