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刚集资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58号移送部门:宝鸡市中级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陈刚,男性,1976年12月06日出生,住高新区。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陈刚集资诈骗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刑二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6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院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刚犯集资诈骗,被判有期徒刑11年,现正在监狱服刑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和收入,在执行中查明,公安机关冻结陈刚的一套房产登记在曾婷名下,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房产、车辆、证劵等部门均无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目前被执行人陈刚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长春执行员 梁有良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