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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林建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林建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410号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玛格丽特商业中心东区1幢12号三楼。负责人杨林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增国,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利华,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林建玉,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林建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益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