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于国亮与褚明君、刘艳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亮,褚明君,刘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192号申请人执行人:于国亮,男,汉族,现在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褚明君,男,现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刘艳红,女,现住通榆县开通镇。于国亮申请执行褚明君、刘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榆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199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1997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