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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新民市新柳街道民屯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新柳街道民屯村村民委员会,刘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042号原告新民市新柳街道民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高士博,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新民市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旭,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民市新柳街道民屯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民市新柳街道民屯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民市新柳街道民屯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李志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雨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