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6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饶细华与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细华,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077号原告:饶细华,女,汉族,1987年4月25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燕,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嫣琨,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2200号,组织机构代码75967293-7。法定代表人:石建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珍,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饶细华与被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欧平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饶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8元,减半收取663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