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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汉中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震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国栋,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钟震宇,男,生于1964年10月18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汉中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震宇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钟震宇银行存款60000元,余款100674元由被执行人钟震宇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现申请执行人汉中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60000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