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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谭金明、洪瑞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金明,洪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谭金明,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洪瑞波,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谭金明与被执行人洪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6000元,执行费2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5200元,并交纳执行费29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款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3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