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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孔祥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某,孔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刑初134号自诉人李艳某,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人孔祥某,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自诉人李艳某以被告人孔祥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艳某以被告人孔祥某完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孔祥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艳某以被告人孔祥某完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孔祥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艳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朝峰审 判 员  张家坡人民陪审员  焦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贾兆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