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友菊、熊应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菊,熊应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李友菊,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熊应阶,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友菊与被执行人熊应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熊应阶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友菊借款10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中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友菊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传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