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明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重庆市城口县赵孝春野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重庆市城口县赵孝春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458号原告:刘明,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77135U。诉讼代表人:吴勃,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负责人。被告:重庆市城口县赵孝春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高阳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65949146Y。法定代表人:赵孝春,重庆市城口县赵孝春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平,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重庆市城口县赵孝春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明负担。审判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