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冯广芝与张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广芝,张宪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468号原告冯广芝,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宪坤,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广芝诉被告张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广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冯广芝负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超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