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鲁松、曲子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鲁松,曲子岩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47号申请人:王鲁松,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达,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曲子岩,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鲁松、曲子岩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23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曲子岩给付王鲁松借款22000元,款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鲁松、曲子岩于2017年6月2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云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