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文水与喻新海、翁金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水,喻新海,翁金莺,易金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303号原告:林文水,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喻新海,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翁金莺,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易金腾,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林文水与被告喻新海、翁金莺、易金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立案当日,本院向原告林文水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林文水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林文水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文水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晓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茂群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