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景巧让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巧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294号原告景巧让,女,汉族,1970年5月4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良,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吴国华,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学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停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景巧让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景巧让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434.2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景巧让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书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