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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占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占领,刘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5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773826-6。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和阳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占领,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刘新军,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本院在执行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仝冯占领、刘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南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二初字第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