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彩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3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名关镇新名路与育文街交叉口东南角。被申请人:郝军,男,生于1981年7月11日,汉族,住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郭彩燕,女,生于1978年7月13日,汉族,住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张彦芳,女,生于1975年2月11日,汉族,住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1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郝军、郭彩燕、张彦芳价值75000元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张彦芳银行存款13009.28元,冻结张彩燕在招商银行上海浦江镇支行存款12.08元。共计13021.36元。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