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胡井兰与谈冬香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井兰,谈冬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特27号申请人:胡井兰,女,193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申请人:谈冬香,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指定诉讼代理人:殷浩,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申请人胡井兰与被申请人谈冬香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胡井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井兰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井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伟炜代理审判员 尹 颖人民陪审员 张淼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