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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7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席志芳、王巨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志芳,王巨峰,李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7执91号申请人席志芳,女,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阳原县。被执行人王巨峰,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阳原县。被执行人李富平,女,1969年8月31日生,汉族,住阳原县。本院依据的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27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向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师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