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群生与林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群生,林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178号原告:林群生,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雨,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志红,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林群生与被告林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林群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群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群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