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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淑兰与丁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兰,丁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兰,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丁彤,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李淑兰与丁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吉2426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淑兰于2017年6月7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5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彤暂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淑兰与丁彤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并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保留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6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