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铁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铁志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715号罪犯宋铁志,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铁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5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铁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宋铁志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宋铁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铁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宋铁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余刑不足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故对其报请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铁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次减刑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