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8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内蒙古潮汛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振汉建材有限公司、李朴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潮汛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振汉建材有限公司,李朴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391号原告:内蒙古潮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曙光村章清南路旧焦化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永安,职务:经理。被告张家口振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镇胡家屯村煤炭市场内4号。法定代表人:宋治国,职务:董事长。被告:李朴奎,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内蒙古潮汛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振汉建材有限公司、李朴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潮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潮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85元,减半收取计53.43元,由内蒙古潮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