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行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宝贵、董靖柱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宝贵,董靖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行终4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宝贵,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靖柱,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董宝贵、董靖柱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起诉人董宝贵、董靖柱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登记立案条件,故对于起诉人董宝贵、董靖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董宝贵、董靖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上诉人董宝贵、董靖柱上诉称:从90年代开始,二上诉人就是居住在靖边县张家畔镇健康巷的老户。原审第三人靖边县人民医院违法将该医院的太平房割让给靖边县东坑镇硬地梁村村民钟景兴非法经营,干起了私人的各项交易买卖,做起了阴婚买卖服务,从中捞取非法收入。内蒙、宁夏等各地人都到靖边县医院太平房进行女骨买卖交易,不分昼夜,哭爹喊娘从二上诉人居住的健康巷往出去拉棺材,抬死人,丧葬队伍按照当地风俗燃放震耳欲聋的花炮,使二上诉人及家人彻夜难安,影响学生上学。其曾多次找被上诉人要求取缔太平房一切非法经营活动,没收一切所得,依法惩处经营者犯罪行为,赔偿因此造成精神、生产加工经济损失近百万,但被上诉人置之不理。被上诉人的不作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不予立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靖边县人民在法院(2017)陕0824行初8号行政裁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董宝贵、董靖柱的诉讼请求是判令靖边县卫生计划生育局、责令靖边县人民医院履行法定职责,判令靖边县人民医院因非法设置太平房给二上诉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及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且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二上诉人向靖边县县委、靖边县人民政府、靖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反映、申诉、投诉等材料,从材料内容来看,缺乏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关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的规定,对于原审法院以董宝贵、董靖柱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登记条件,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吴 琼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诗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