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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1953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41901270000X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438.65元,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法划拨其账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41901270000XX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438.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佳审判员 曹振亚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要进 来自: